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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HR注意:有這類情況的員工,不能(nen)享受當年的年休假!

        新員工新單位能(nen)享受當年年休假嗎(ma)?員工工作太(tai)忙了,今年的年休假可以調到明年一起(qi)休嗎(ma)?哪些情況下員工 不享有年休假?

        關於“年休假”這篇為你(ni)解(jie)答。

        休年假有哪些條件(jian)

        職工連續(xu)工作滿1年以上的,依法享受帶薪年休假。

        《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》規定,符合條件(jian)的職工按照(zhao)累計工作年限依法享受5天(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)、10天(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)、15天(工作滿20年的)不等的帶薪年休假。 

        國家法定休假日、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。用人單位根據生產、工作的具(ju)體情況,並(bing)考慮職工本人意願,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。

        提醒:

        職工可享受的帶薪年休假天數,與累計工作時間直接相關。

        根據《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》、《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(shi)辦(ban)法》、人力資(zi)源(yuan)社會保障(zhang)部辦(ban)公廳《關於〈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(shi)辦(ban)法〉有關問題的複(fu)函》等有關規定,職工在同一或者(zhe)不同用人單位從事全日製(zhi)工作期間,以及依照(zhao)法律、行政法規或者(zhe)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,應(ying)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。

        《國務院法製(zhi)辦(ban)對關於〈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〉有關問題的請示的複(fu)函》(國法秘政函〔2009〕5號)進(jin)一步對休假條件(jian)進(jin)行明確:
        《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》第二條規定的“職工連續(xu)工作1年以上”,沒有限定必須是同一單位,因此,既包括職工在同一單位連續(xu)工作1年以上的情形,也包括職工在不同單位連續(xu)工作1年以上的情形。

        哪些情形下

        職工不享受當年年休假

        根據《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》第四條規定,符合以下幾種情況職工不享受當年年休假:

        • 職工依法享受寒(han)暑假,其休假天數多(duo)於年休假天數的;

        • 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(zhao)規定不扣(kou)工資(zi)的;

        • 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,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;

        • 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,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;

        • 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,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。

        對於部分網友詢問的休了產假當年還可以休年假的問題,也在這裏給(gei)大(da)家解(jie)答。

        根據《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》第五條規定:職工連續(xu)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,享受帶薪年休假。

        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、婚喪假、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。

        也就說,休了產假仍(reng)然是可以休年假的。

        這裏給(gei)大(da)家分享個案例。

        案情簡介:2014年4月1日,陳某與某公司訂立了無(wu)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。2018年9月28日,因客觀(guan)情況發生重(zhong)大(da)變(bian)化,公司與陳某未能(nen)就協商變(bian)更(geng)勞動合同達成一致,故提出與陳某解(jie)除勞動合同,並(bing)依法向其支付了解(jie)除勞動合同經(jing)濟補(bu)償。

        陳某提出,其累計工作年限10年以上不足20年,其2018年享有10天帶薪年休假,因工作原因其未能(nen)休2018年的帶薪年休假,故要求公司支付相應(ying)的補(bu)償。

        公司認為,陳某因自身(shen)原因未提出休2018年年休假,且在2017年年初(chu)休完當年度10天帶薪年休假後長(chang)時間休病假,故不同意支付該補(bu)償。

        因雙(shuang)方發生爭議,陳某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(shen)請,要求公司支付2018年未休帶薪年休假的工資(zi)報酬。

        裁決結果:仲裁委審理後認為,陳某在2017年年初(chu)休完當年度10天帶薪年休假,隨後休病假2個月,依照(zhao)相關規定,其仍(reng)然有權享受2018年度帶薪年休假,故裁決支持(chi)了陳某的仲裁請求。

        因陳某在2017年度休病假並(bing)未達到3個月以上,故公司仍(reng)須向其支付2018年未休年休假的工資(zi)報酬。

        此外,根據《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(shi)辦(ban)法》第十(shi)條第二款的規定,勞動者(zhe)因本人原因且書麵提出不休年休假的,用人單位亦隻須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(zi)收入而無(wu)須額(e)外支付補(bu)償。

        年休假可以跨年休嗎(ma)

        根據《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》第五條規定,單位根據生產、工作的具(ju)體情況,並(bing)考慮職工本人意願,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。

       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,也可以分段(duan)安排,一般不跨年度安排。單位因生產、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,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。

        其中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(nen)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,經(jing)職工本人同意,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。對職工應(ying)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,單位應(ying)當按照(zhao)該職工日工資(zi)收入的300%支付年休假工資(zi)報酬。

        對於公司不安排員工休年假又(you)未支付相應(ying)報酬應(ying)該如何(he)處(chu)理?

        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(you)不依照(zhao)本條例規定給(gei)予年休假工資(zi)報酬的,由縣(xian)級(ji)以上地方人民(min)政府(fu)人事部門或者(zhe)勞動保障(zhang)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(gai)正;

        對逾期不改(gai)正的,除責令該單位按照(zhao)該職工日工資(zi)收入的300%支付年休假工資(zi)報酬外,單位還應(ying)當按照(zhao)年休假工資(zi)報酬的數額(e)的50%向職工加付賠償金;

        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(zi)報酬、賠償金的,屬(shu)於公務員和參照(zhao)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所在單位的,對直接負(fu)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(ta)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(gei)予處(chu)分;屬(shu)於其他(ta)單位的,由勞動保障(zhang)部門、人事部門或者(zhe)職工申(shen)請人民(min)法院強(qiang)製(zhi)執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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