接威海市社會保險服務中心通知,根據《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》及《山東省社會保險稽(ji)查辦法》的有關規定,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:
一、自2017年1月1日起,參保企業須按月繳納(na)社保,未(wei)按時繳納(na)社保的單位,次月加(jia)收滯納(na)金;
二、在省社保基數(shu)未(wei)下達前,1-5月各(ge)單位暫按2016年社保基數(shu)繳納(na),如果2016年職工的社保基數(shu)低於市處暫定的社保最低基數(shu),則按市處暫定的最低基數(shu)繳納(na)。
三、在省社保基數(shu)下達後,係統(tong)調整(zheng)為(wei)企業申報的基數(shu)繳納(na)全(quan)年社保。(2016年最低繳費基數(shu)2910)
特此通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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